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日期:2022-11-16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
  • 有 86 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美化校园,营造育人环境,促进学校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各部门及教职工楼的卫生管理,商业网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

第三条 加强校容与卫生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校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将校容与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

第四条 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为学校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承担校园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除四害、绿化等服务工作。学生处宣传办、各二级学院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武装保卫处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的相关执法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做好协助配合;各部门、二级单位遵循“自扫”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要提高环境卫生意识,自觉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做到人人动手,人人参与管理,培养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观念,增强关心他人,爱护校园的主人翁责任感。

 

 

第二章校园环境管理

 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部门)必须适时地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橱窗、标识牌及悬挂条幅等须报学校宣传审批,要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并遵循自产自清原则定期维修或拆除。总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小广告及乱贴乱画治理工作,及时铲除座椅、电线杆、公共厕所路灯柱、树干等部位粘贴的小广告,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屡次不改者将严格处理。

第七条 道路两旁的行道树及校园内的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及时修复,设置的路牌、交通标志及果皮箱等交通、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八条 校园内各单位和个人(含外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刻画和张贴标语。

2.不准在电线杆、行道树、栏杆上晒挂物品。

3.不准在校内损坏花草、树木或践踏草坪,不准向绿化带、花坛、池塘、草坪及进水井、排水道扔弃废物或倾倒垃圾、废渣。

4.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5.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6.不准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7.不准在道路,体育场地,隙地等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叶。

8.不准在道路上或公共场地冲洗车辆。

9.不准在马路上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10.不准将交通运输车辆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两旁倾倒、抛散。

11.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并在规定范围停放整齐有序。

12.不准校内饲养家畜家禽、开地种菜

13.不准在公共区域乱投放生活垃圾、杂物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1.在占地范围内作业。  

2.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  

3.无积存垃圾、污水。  

4.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5.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挡。

6.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原有道路及瓷砖面。

第十一条 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必须在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二条 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疏通。塌陷破损或有积水的路面,养护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封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物料或废弃物。    

十四条因校园建设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总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各施工单位须搞好工地及驻地周围的环境卫生,向学校预缴环境卫生保证金。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护墙(栏)或围布遮挡,设置文明施工标识,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它设施,经总务与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后,退回预付的保证金。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瓜果卫生箱、卫生专业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纳入校园工程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校园内道路、楼内公共卫生部位、厕所、果皮箱、垃圾点收集等由保洁公司安排专人负责保洁和清运工作。

第十七条  垃圾容器、果皮卫生和卫生箱的设置,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由保洁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 道路清扫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要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垃圾点的收集,清运以及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由保洁公司委托专人进行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医疗部门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能够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或垃圾,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第二十三条  承包校舍建设、房屋维修、装修、道路开挖等,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垃圾。责任单位应在限期内清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对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乱占道路,有碍交通校容,责令限期清除,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20元至200元罚款。

3.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污染路面的,向车外抛撒废弃物的,建筑施工污染围挡以外路面的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罚,并责令清除。  

4.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容器以外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5.清运垃圾,不按指定地点倾倒的每车次对机动驾驶员罚款200-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清除。  

6.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经营单位)罚款200元至500元。  

7.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500-1000元。  

8.开挖道路、房屋维修、装修或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垃圾积存,责任单位逾期未清除的责令清除,并可按每日每立方米20元罚款。

9.公共厕所、公共保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

10.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侮骂、殴打卫生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人,阻碍其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礼道歉、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直到追究最高责任。  

第六章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总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地址:广州市沙太中路大源北28号

招生咨询:(020)36783769

邮编:510540

版权所有©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ICP备案号:粤ICP备17025334号

f5c4de91e948acdec450d68461b34fc.jpg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_政策法规_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